图为刘福琼向记者展示自己采摘的辣椒。 张旭 摄
在位于侣俸镇保乡村的一处蔬菜大棚里,该村村民刘福琼正在采摘成熟的“螺丝椒”(辣椒的一种)、番茄等,笑得合不拢嘴。她说,每天工作8小时,可获70元工资,遇到出货量大时需加班,加班可获双倍工资。
“螺丝椒可长至一米多高,一年可结果8个月,月月都有活计。”刘福琼说,辣椒、番茄等都是市场佼佼者,价高且畅销,对这份“家门口的工作”充满信心。另外,还有土地入股,可享受分红。蔬菜大棚的负责人周建表示,大棚采用了双层棚,冬可保温,夏可覆上黑膜防晒,利用技术达到增产提质的效果。
图为收获沃柑的村民。 张旭 摄“‘巴岳农庄’不是一个具象的农场、庄园概念。”戴安勇介绍说,铜梁区中稳步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在关键环节、关键领域破题革新,重点从生产力、生产关系及收入分配的深层次问题入手,提出实施“巴岳农庄”试点建设。目前,试点区域涵盖铜梁4个镇17个村,共5.9万亩土地。
戴安勇介绍说,“巴岳农庄”由农户、村集体、国有公司、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与,通过清晰的股权架构、合理的利益分配、规范的运营机制,从而实现多方利益共赢、风险共担的乡村产业发展。
图为正在建设中的高标准农田,一侧放着输水管道的材料。 张旭 摄在少云镇海棠村,村民周笃群指着连片的田地告诉记者,2022年的大旱天气,曾让她险些遭受损失。现在,她的田地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被改造为高标准农田,已增配了输水管道、水渠等设施。“希望来年有个好收成。”周笃群说,她除了保底分红和务工收入外,还能享受到盈利(田地丰产)以后的分红。
戴安勇介绍,2023年,“巴岳农庄”将进一步细化完善试点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农业招商力度,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一批产业蓬勃发展、环境生态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示范性村庄。(完)
图为铜梁区侣俸镇的大棚。(无人机图片) 张旭 摄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